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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西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理暂行办法
[ 作者:  |  更新时间:2008-12-29  |  点击数:901 ]

潞西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潞西市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 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秩序,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潞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96号令)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潞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潞西市范围内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在转让、承受房地产权属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第四条 公开挂牌拍卖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税收事宜时,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产权所有人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拍卖成交确定书、工商备案登记表等资料。

第五条 其他房地产交易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必须先到潞西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其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持评估机构提供的完整的评估资料到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大厅、国土及城建办税服务点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地税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并将资料归档。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纳税人在转让、承受房地产权属时,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

(一)在潞西市芒市镇和勐焕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转让、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到潞西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办理完税手续。

(二)在潞西市风平镇、法帕乡、轩岗乡、孟戛镇、江东乡、中山乡范围内转让、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到潞西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办理完税手续。

(三)在潞西市遮放镇、西山乡、芒海镇范围内转让、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到潞西市地方税务局四分局办理完税手续。

第七条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购买发票、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证明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第八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后,应先缴纳税款,后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契税完税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

第九条 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产权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持原购买房地产时取得的合法票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适用权证、契税凭证等资料。同时对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房地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分局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准确额、快捷的传递有关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潞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二00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潞西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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