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潞西市境内(含州直单位)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缴纳方式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直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必须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须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才能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持已缴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地税机关开具。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车辆不在车船税免税范围,应依法足额缴纳车船税。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不征收车船税,但在办理交强险时需提供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存档备查。
五、凡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及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正式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严格按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七、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加强公共财政建设,州直各单位、全市各乡镇、市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车主要增强纳税意识,依法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缴纳国家税款,为促进潞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潞西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