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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用和保管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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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让、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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